*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10年4月27日)修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