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小企业评级授信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小企业授信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在程序可简便、条件可调整、成本可测算、利率可浮动、风险可控制、责任可分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以风险调整收益为核心的小企业业务独立核算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核定小企业授信额度,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加大扶持力度,实现小企业授信业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要不断优化贷款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适当下放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降低小企业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为小企业灵活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现金管理服务等配套金融服务,不断推出循环使用贷款、封闭贷款、房产和商铺抵押贷款、产成品和原材料质押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贷款等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满足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
要创新服务手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授信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不断扩大抵押物范围,积极试行在动产和权利方面设置抵押或质押,帮助解决担保难问题;不断深化银保合作,根据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的担保机构承保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利率优惠。
五、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要完善担保体系,规范担保行为。完善和落实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后续资本金注入和补偿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代偿后债权和抵债资产变卖、转让处置相关规定;加强对担保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重点对担保机构的虚假出资、随意撤资、超范围经营等加以规范,确保稳健经营;实行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不断充实政府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保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等多元化的担保机构数量,在提升小企业融资能力的同时,适当分担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
要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大力改善银行间融资方式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培育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私人股本基金、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多种市场主体,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逐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方式,投入到小企业贷款业务中去,在激活民间资本的同时,扩大小企业的资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