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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内部分隔。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设置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

  临时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必须完整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工、电气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还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存放在建设工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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