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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政务事项告示办法(暂行)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告示。

  第六条 政务事项告示时限: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

  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七条 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凡需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自行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制定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并向社会告示。

  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发布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事项告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作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项等;

  (四)附件:涉及政务事项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发布告示。对不按程序、规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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