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本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八)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二)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三)违反公开的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的;
(六)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