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襄樊政发[2007]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市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市直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4、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6、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7、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8、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9、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三)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对政务信息公开后,群众提出应当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