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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政务公开评议办法(暂行)

襄樊市政务公开评议办法(暂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襄樊政发[2007]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对象:市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窗口服务质量是否优化、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服务承诺是否兑现、办事效率是否高效便捷,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自评。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襄樊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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