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彭水府发〔200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县林权制度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分类经营是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林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两大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经营、促进公益林保护、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不仅是加快全县林业发展、建设生态经济强县、实现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全县的统一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界定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着力建立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林业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发展必须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又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
2.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大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森林分类经营及管理。
3.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森林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协调性、统一性,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