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发改、财税、公安、建设、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宗教、交通、海事、港航、环保、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第八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