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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黄政发〔2007〕3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乡村封山育林区、项目林区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市森林防火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三、对国有、集体林场和重点的防火区域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区,各地要组织力量,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栽种生物隔离带,避免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场、开发区)在防火区所有进出路口都要设置森林防火哨卡,对进山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严禁其私自携带火种进山。

  五、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实行封山,禁止野外用火,不准烧荒,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不准烧火取暖或野炊,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禁止在墓地点灯、烧纸、点蜡烛祭祖。

  六、对违反《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处500-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对不服从指挥者,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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