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主要内容、工作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抓好规划。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调控作用,一是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中长期目标、政策措施;二是将建筑节能的中长期目标和阶段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三是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中认真研究论证资源的综合利用与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所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坚持设计审查,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各县要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民用建筑采暖、空调、冷热水供应、家电设备和照明等建筑能耗统计办法和单位面积能耗限额标准,形成相应的制度。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力度,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门商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设过程中按要求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通过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建筑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各县要充分发挥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研究落实推广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