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经营行为的通告
(黄政发〔2007〕3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非法营运车辆经营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整治对象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
三、整治范围为黄石城区。
四、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车辆,业主应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退出运输市场,未按要求退出的,执法部门依法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处罚。
五、集中整治期间,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黑车”将实行严管重罚措施,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工作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车辆依法暂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将违法车辆依法拍卖。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