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体系。州、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情况进行专业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督促企业开展对重大源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制订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权力,发动员工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安全生产。
4.加大重大事故预警、防范、控制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投入,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技术条件,从硬件上进一步提高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度。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普查,经评估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所在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
2.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风险评估,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所在单位制订整改计划、方案,期限整改。
3.州、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察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四)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推动社会应急服务联动机制的建立,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明确建设、交通、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责,健全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加强交通、城市消防、水电气“生命线”设施和特种设备等安全检查。
(五)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管理制度。
2.建立州、县、乡(镇)三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加大对有毒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加大投入,及时整治职业危害超标场所,改善劳动条件。
3.突出重点,加强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矿山等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的监督检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对职业危害严重而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依法严肃查处。
4.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把关。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劳动卫生评价,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劳动卫生条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