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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就业转失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由相关部门提供未就业的证明;

  (五)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换证需提供原《失业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审核机构免费发放或换发《失业证》。

  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失业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失业证》发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必须将发放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后按月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政策咨询、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介绍;

  (二)参加就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

  (三)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创业服务;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办理下列事项:

  (一)参加用人单位招聘;

  (二)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其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和重新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失业证》的管理

  (一)《失业证》采用实名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证》由本人保存,遗失不补发;

  (二)失业人员就业、入伍、升学、迁出、出国定居、出国学习、劳改、劳教、死亡等,由原登记发证机构收回《失业证》,予以注销;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后,凭《失业证》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审核职业介绍补贴时收回《失业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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