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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阿坝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阿坝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部令〔2000〕10号)、《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规定,为加强我州劳动力资源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现对全州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科学调控失业率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证》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州城镇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证》。具体对象为:

  (一)新成长劳动力。包括职业学校毕(肄)业生、技工学校毕(肄)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三)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四)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办理了农转非的失地无业农民;

  (六)刑满释放、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失业证》实行属地办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相应人员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以及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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