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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实行公务卡方式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基本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个人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个人卡公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由持卡人个人偿还。
  (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取现金的,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单位卡提取现金的,视同违规行为处理。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实施步骤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按照先一级单位、后二级及基层单位的原则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市直从2007年11月起,首先在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等7个单位进行试点。从2008年月5月1日起,市直80%的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从2008年8月1日起,市直80%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县(市)试点工作从2007年12月起在黄梅、英山2县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进行。从2008年9月1日起,其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七、加强领导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全市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同时,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和银联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银联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刷卡消费场所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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