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类场所底数和火灾隐患,重点是高层和地下建筑、出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业、场所以及火灾隐患严重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落实各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主体,做到责任不留死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和行业系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区域和重大火灾危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把整治延伸到每一个村居、社区和各有关单位。
(四)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用于娱乐经营的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有关消防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娱乐经营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积极培育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中介服务。要积极探索市场手段,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引导和约束单位消防安全行为,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基金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扶持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开发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同时,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中介服务。
(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年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积极推广应用消防产品科研项目新成果,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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