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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到2008年,全市经济较发达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建制乡和中心村按照责任区保护面积不大于20平方公里的原则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其他行政村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托护村队建立消防巡逻队或义务消防队,经济比较好、企业比较集中的村要建立配置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本村并支援邻村火灾扑救,切实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落实《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新农村规划中应设消防专篇,乡村的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的内容,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对一些耐火等级低、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和村民生活环境。
  五、强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严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重大火灾危险源排查力度,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定期更新和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定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监督抽查。
  (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形成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落实专项奖惩经费,实行有奖举报。对公安部门检查发现并上报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并予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辖区和行业系统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自查,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并在公布的同时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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