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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八、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3、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协调人口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使人口问题切实得到综合治理。

  24、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离任、晋职考核。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违法生育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地方和单位,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党政第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要依据年度“三线”考核情况,严格奖惩兑现,每年重点管理一批后进县(市、区)和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较差的部门,对连续两年重点管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5、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行政执法支(大)队,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乡镇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人员。要科学设置适合工作需要的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益性岗位,按乡村人口数量,3万人以下的设2个岗位,3万至6万人的设3个岗位,6万至10万人的设4个岗位,10万人以上的设不超过5个岗位,经费由财政保障。

  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每个村要从现有村干部中明确一名女同志抓计划生育工作。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在不突破村干部3-5人的情况下统筹安排,村民小组信息员由村组干部兼任,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县(市、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农村税费改革用于计划生育的转移支付以及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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