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实施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五大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建筑节能。
(九)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建委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改造。新建、扩建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 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 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2010年底, 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
(十)推动燃煤电厂和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市建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十一五"期间,完成大港、军粮城、杨柳青、大唐盘山、国华盘山等电厂的49个燃煤机组烟气脱硫项目和448项10吨/时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任务。
(十一)进一步搞好建筑节能。市建委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加大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每年实施一定比例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商品砂浆,节约资源,减少粉尘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供热办等部门要积极整合供热热源,以热电联产热源替代小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建设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要逐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市交委、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经委继续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推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9578-2004)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节能环保型燃油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