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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3、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4、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评价范围: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要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筛选200万元以上或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四、评价机构及委托
  (一)评价机构包括:由财政部门从绩效评价专家库里选定人员组成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五、具体指标设置
  (一)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三)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六、组织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评价方法可参考《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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