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建立和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一)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部门评价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在项目评价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的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方式与实施范围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一)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范围: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2、自评要求: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