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建设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农办参与指导和协调督促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各地民政部门提供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名单,并负责进行核查;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农村住房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具体的用地政策,解决救助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农村救助住房建设的地质环境勘察、地质灾害监测;市残联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残联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确定住房救助对象,并监督、指导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政策措施
1、对象。(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3)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2、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救助形式多样,可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城中村”改造、灾后重建等工作有机结合。
3、标准。(1)救助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新建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新建标准。(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置换住房规划选址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住房,由持有《台州市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4、程序。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批。(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台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②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其它符合住房救助条件证明复印件;③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④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⑤其它证明文件。(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且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提出救助方式,上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3)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计入农村住房救助总户数。
5、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资金到位。(1)救助补助资金标准。按“各级政府救助资金不超过救助面积标准内工程造价的50%”的原则确定救助补助资金。①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置换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500元,平均每户补助总额12000元,其中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平均每户4000-6000元(按2006年补助标准),县级配套资金2000-8000元;②修缮住房。根据实际情况,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修缮总额的50%,平均每户补助金额5000元;③租用住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户年补助金额2000元-5000元。(2)资金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救助专户,制订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救助住房开工后半个月内有一定形象进度后划拨5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划拨50%,并经救助家庭签字认可。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到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动态数据库,制订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抓紧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抓紧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制订2007年-2010年实施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2、加强监督管理。(1)住房救助申报、审核、核准程序要规范。各县(市、区)要建立村两委评议、乡镇(街道)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救助实施进度报表制度;(3)各级要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对救助住房改造质量安全进行巡查(必须有巡查记录),高度重视规范施工,严把施工质量关。救助住房改造完工后,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对住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3、规费减免。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住房要按法定程序到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宅基地指标,建设部门要免费提供建房通用设计图纸,减免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档案完整、规范。档案资料包括住房救助申请表、相关证明、土地和规划审批材料、公示照片、质量安全巡查记录、救助资金签收凭证、新旧住房照片等,实行一户一档。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建设部门集中保存管理。
十一、示范村和整治村建设
(一)工作目标
全市完成40个示范村和400个整治村建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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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域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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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村(个) │ 30 │ 55 │ 30 │ 60 │ 85 │ 35 │ 35 │ 35 │ 35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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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村(个)│ 5 │ 4 │ 5 │ 5 │ 9 │ 5 │ 3 │ 2 │ 2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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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整治村不包括示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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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农办。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农办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依法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指导开展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并制定具体的用地政策;市交通局结合“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对示范村和部分整治村的村内主干道路建设给予支持;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河道疏浚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示范村和整治村开展文体活动和设施建设;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村庄绿化;市环保局结合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加大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整治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