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一)工作目标
1、对409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做好“应保尽保”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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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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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 67 │ 48 │ 61 │ 109 │ 13 │ 52 │ 29 │ 18 │ 12 │ 409 │
│(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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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和丧失主要劳动力家庭的调查、核实、确认、公布,全部实施实物配租。
3、完成对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建立低保家庭住房状况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料档案。
4、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落实正常化制度。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建设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土地征用和资金落实工作,并负责落实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计提和划转工作;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特困救济家庭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计提和划转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城镇低保家庭的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完善“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为原则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落实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根据《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各县(市、区)要在7月底前出台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县(市、区)要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要求,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和城市农民工。各县(市、区)要制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条件、标准,开展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分年实施。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的廉租租金标准应有所区别。在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可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
4、严格资格审查。根据建设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与廉租住房相配套的年审制度和腾退机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测算和适时调整租金标准,同时加强租金收取和正常的维修、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廉租住房的社会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农户参保比例达到70%以上,对参保受灾农户做到及时理赔。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农办负责将该项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市民政局负责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政策措施
1、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市范围内具有台州农村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2、保险责任界定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承保住房倒塌,不承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3、保费筹集办法。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6元。筹资中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省及各县(市、区)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二是省级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市、区)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不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本级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三是上级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四是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承担的6元/户补助,以及农村低保户、没有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的农户自交的5元/户,市政府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给予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30%、5%和30%的补助。
4、赔付标准。根据我市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市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如出现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及时核定倒塌房屋,在与投保农户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5、参保方式。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具体工作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各县(市、区)做好衔接。
十、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工作目标
全市完成70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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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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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 │ 100 │ 60 │ 60 │ 100 │ 60 │ 60 │ 80 │ 80 │ 100 │ 700 │
│(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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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