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保险扩面工作的经费,基金征缴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征缴率,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市工商局积极配合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临床诊疗;市总工会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
1、积极部署,全面发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配备配足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启动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营造舆论声势,提高广大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等要通过现场咨询、分发资料、上门服务、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宣传好社会保险政策,向广大职工讲解业务操作流程。
2、推进企业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根据《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五费合征”进程,从而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县为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元以上,农医保覆盖率达到76%以上,参保农民就医实现即时即报。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参保意识。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培养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使农民真正认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实惠,增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农民自愿参保率稳步上升。
2、建立长效筹资机制。适度提高各地筹资标准,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增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心,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其优越性,从源头上解决筹资难度大、水平低的问题。同时,采取多种筹资方式,逐步改变依赖行政手段的高成本筹资途径,形成农民自发、自愿的长效筹资机制。
3、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按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区)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今年内全面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中心操作系统与医院网络对接,实行医院自动结算直接补偿,实现农民就医即时即报,提升服务水平,真正方便群众。
4、理顺资金管理体制,加强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与管理出发,理顺资金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用房、办公设施、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5、逐步完善补偿方案,简化报销手续,缩短理赔周期,提升服务质量。对赔付比例进行科学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理进行补偿。在做好大病住院保障的同时,今年起在全市推行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制度,努力提高受益面。实行“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小病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逐步形成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探索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服务网络,形成农医保工作长效服务机制。加强村、居医保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形成层层有人管、逐级有人办的便民服务体系,全程为农民就医补偿提供服务。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源定期公示。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工作目标
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天台县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工作,其他县(市、区)在年底前要出台政策,逐步推开。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医疗保障资金的落实;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临床诊疗;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社区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深入调研。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为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通过查阅统计资料、入户问卷调查等各种途径,摸清包括人员类别及数量、目前的医疗保障情况、医疗消费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要认真搞好筹资水平和补助资金及相关费用的测算,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使方案更科学、合理。
2、严格管理,强化服务。要根据城镇居民的情况,确定收费办法;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参保需要和特点,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
3、强化宣传,全面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内容、政策以及方法步骤,让城镇居民家喻户晓,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免费体检工作
(一)工作目标
全市建立起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制度。今年全市完成体检人数41000人。具体如下:
┌───┬───┬───┬───┬───┬───┬───┬───┬───┬───┬───┬───┐
│ 区域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市本级│ 合计 │
├───┼───┼───┼───┼───┼───┼───┼───┼───┼───┼───┼───┤
│ 人数 │ 7000 │ 4500 │ 2000 │ 8000 │ 8500 │ 3000 │ 2500 │ 2500 │ 2000 │ 1000 │41000 │
│(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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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截止2006年底,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共有7037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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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保障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体检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分期分批参加体检,市总工会予以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