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和农业、公安、旅游、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统一行动,确保成效。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交通局、安监局联合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由市交通局另行发文确定。要求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活动步骤和主要工作任务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6月20日前)。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营造氛围,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管理台帐,查找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检查整治阶段(2006年6月21日至12月31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现场检查、集中整治。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落实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监管责任和人员、经费。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加强渡工(船员)和渡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后备渡工制度。
2.继续开展渡工考核、渡口评估工作。
3.继续做好"三无"船舶整治工作。
4.修改《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
5.制定丽水市"十一五"水上安全规划。
第三阶段:验收整改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1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县(市、区)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另行公布),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进行验收,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渡口,责令不合格渡口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3月16日至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