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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国资监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其他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企业内审工作;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和业绩责任制度;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意见;负责研究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意见;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情况;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投标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细则,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各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投诉等案件协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为1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招投标管理专项编制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含招投标管理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所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市国资委起草、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时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预算管理,按市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级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经营预算收入的征管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经营预算收入分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按人随事走的原则,由丽编委〔2004〕29号确定的市政府办公室招标投标管理处的1名编制和相应人员成建制划转市国资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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