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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按照《浙江省2010年电力发展规划及2020年展望》和《丽水电力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落实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间的充分对接,预留、落实变电所用地、线路走廊等建设条件,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四、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电网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处理好电力建设与线路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以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规范程序,加快审批。在项目审批、线路路径、走位、用地、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优先快速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合力。500KV和220KV电网建设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省、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予以保证。220KV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用地情况,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尽量减少电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带征面积。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时,有关建设单位应会同电力部门同步按规划建设电缆沟。
  五、规范征迁,切实做好电网建设政策处理工作
  电网建设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既要严格政策,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到工作到位、经济补偿到人,又要着眼加快电网建设的战略意义和电网涉及的公共利益,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500千伏线路建设拆迁范围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规定执行。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采石场关闭及其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电网建设征迁工作实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电网建设前期征迁工作的主体,要推行电网重点工程领导联系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全程督察制度,切实做好征迁工作。拆迁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与丽水电业局共同核定后拨付拆迁单位,实行费用包干责任制。
  六、创新机制,提高电网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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