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6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
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需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 在商品房销售许可核准之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在丽水市透明售房网上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