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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市直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八)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10%(300人以上企业)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企业)的,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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