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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地可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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