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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三市并举"战略,全面建设"平安丽水",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4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9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继续加大力度,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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