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 民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依照《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节 文化管理
第六十四条 禁止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或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演出活动,违者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依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未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仍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第六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应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若干处罚规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执法标志,持有执法证件。
第七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报本局法制机构审查,再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体研究,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