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市人民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6年投入专项资金800万元,从2007年起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300万元,“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52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职业院校、职教中心建设,技能型人才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等。各县、区(市)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做到逐年递增,促进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十四)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扶贫资金、移民安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额度相应加大。
(二十五)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县两级设立职业教育贫困生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确保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能接受并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除中央、省给予支持外,从2006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15%用于资助部分贫困学生,各县、区(市)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助学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等。各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二十六)认真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按照省政府规定,免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对职业院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商业网点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它费用。把职业院校扩建用地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实行优惠政策。
(二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积极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贷款支持。
八、切实加强领导,营造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八)加强领导,强化政府统筹。坚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战略重点来抓。切实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突出职业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二十九)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职业教育目标双线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发展责任,把职业教育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评价新机制,切实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实行职业教育扶优扶强;建立健全政府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定期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