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支持
1、企业或个体采取全部出资造林或企业(个体)出造林资金、农民出山场联合造林的形式,在本市范围内造林面积500亩以上,并没有纳入退耕还林、长防林工程和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的,在秋季验收合格后,只要企业或个人有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可凭验收单和造林合同,在当年或次年按每亩1立方米的标准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指标。各县(区)要按照此办法奖励造林企业和个人。
2、林业重点工程尤其是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以及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要尽可能用于支持企业或个体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在四旁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允许自主采伐,不受采伐限额限制,免收林业规费。木材价格随行就市,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销售林木自主权。依靠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和专业大户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企业或个人利用残次林、火烧迹地造林的,对其山场林木采伐,市林业部门按实际采伐量确保优先安排。对企业购买或自主营造的原料林基地,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4]18号)要求,在指标管理、税费等方面享受政府优惠。
4、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乡村组织,公开拍卖林地和四旁地使用权,实行依法有偿流转,把闲置土地转移到有造林积极性的人手中,盘活土地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五、工作措施
1、落实主体。对所有造林必须落实经营主体,不造无主林,做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利,利有其责”,对退耕还林、长防林、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要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经营主体,并按照“谁投资、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造林者利益。
2、认真督查。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植树造林任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造林质量等,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并及时改正。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下到造林第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把握整地、栽植等关键技术环节,要加强种苗质量检验,保证优质苗木用于造林,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营造林质量合格。
3、严格奖惩。市政府将今冬明春植树造林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和部门年终工作考评。春季植树造林结束后,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各部门造林绿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完成植树造林计划的为合格县,按照合格县完成造林计划数量大小进行排名,对县(区)的前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市直单位前二名的加2分,对不合格县(区)及市直单位最后一名扣2分,并在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