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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0公里以下省道二级公路、本市辖区内三级以下省道、三级以上县乡村公路及跨县(区)四级公路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30米以上桥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小隧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轻工
  聚酯: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供水: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日供水1(含)万吨-20(不含)万吨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1(不含)万吨以下供水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10(不含)万吨以下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总库容300(不含)万立方米以下的卫生填埋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 日供气10(不含)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高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的房地产项目、县(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其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含>万平方米-10<不含>万平方米)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

  中央驻抚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跨县(区)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县(区)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规定做好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办事拖拉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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