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二)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或备案。
(三)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享受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同等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市、县(区)级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需提交的附件按《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属项目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县(区)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需转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转报,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转报。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内容按《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执行。
四、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划分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格按照《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办法执行。由市、县两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具体明确如下:
(一)水利
水库: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