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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积极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依法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个《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上述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备案。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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