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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六、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购买、承租及退出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租住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会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一)有关程序
  1、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向所在社区(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根据申请,申请人出具详实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是否符合条件,然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初审;
  4、初审完毕后,以社区(单位)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5、街道办事处初审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编号当年度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予以第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6、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予以第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
  7、已租廉租住房、违反建设部和民政部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二)分配方法
  本着无房户,户主年龄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所占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三)处罚办法
  1、对弄虚作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并取得住房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住房资格。已入住的由政府工作机构按规定进行清理追回,当事人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并按2倍市场租金收取违规占用费,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布,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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