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市政府负责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市场运作、实行项目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建设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含部分廉租住房),竣工面积3万平方米。
2、由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当年计划总量的50%,每年按照年度计划以此类推。
2007年度,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在当年度开工的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万平方米。
(二)最高限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进行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等部门,按照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8-10年积蓄可以购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以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平均每户3.5人为基数,2007年最高限价定为1100元/平方米。
(三)建设方式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经营性住宅用地出让,必须按照项目住宅建设规划指标的总建筑面积10%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5万平方米;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由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提出该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量及套型;市国土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作为土地上市出让时的前置条件,再行公开出让。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工作到位。
(四)申请条件
市城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区城镇户籍;
2、家庭收入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当年度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3、现住房(有房屋产权证)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性购房(含集资建房、购买安居住房);
5、其它。
无房户、户主年龄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可适当优先。
(五)监督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及其成员,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填写划拨土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居住人员的姓名。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一经发现,政府按原价收回或由购房人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购房款。
4、参与投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中标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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