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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四)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放牧;
  (五)铲草皮、挖树兜等其他危害大坝、防护堤等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库运行、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第五章 库区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市廖坊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按比例分配给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 大力引进资金、技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水库经济。
  第二十五条 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纳入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水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经营水库旅游资源。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市廖坊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经公开竞标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应当在限定的水域、时限内从事生产。
  水域养殖使用权竞标具体办法,由市廖坊水库管理局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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