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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 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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