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以及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五)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同级财政 奖励给企业。
(七)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八)市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并已进行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发改、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拟上市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额比照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两年贴息补助。
(九)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4号)精神,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三年。
(十)对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不足的,政府给予积极支持,企业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返还。
(十一)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对工业类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受理后,凭受理回执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发行上市或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州并在抚州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本市企业首次发行上市,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十三)企业成功上市后,要引导上市公司用好募股资金,将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可列入市重点工程。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使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上市公司技术和产业升级。
(十四)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设立市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企业调查,组织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涉及对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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