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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再生资源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做到报批手续完备、经营资格合法;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经贸委备案登记;严禁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设点收购废金属。对非法经营者坚决取缔。

  (三)再生资源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1、井盖、井蓖、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2、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轨和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公用器材;3、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嫌疑物品;4、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废旧物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者,将从严惩处。

  (四)再生资源经营者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再生资源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渗、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发生。否则,将取消从业资格。

  四、强化措施,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市政府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秘书长和市供销社主任、市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袁州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商业管理办、市物资集团公司和市供销社组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成员由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公司和袁州区商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再生资源全面回收和有效利用,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市发改委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综合市场和网络建设进行立项备案和项目上报。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监督管理。

  3、市经贸委负责对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4、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组建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处理交易市场,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点(站)的运行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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