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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7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多次上访,反映其待遇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市有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1475人,除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湄潭县共有266人待遇得到较好解决外,其余人员都没能按照政策得到解决。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解决好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待遇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大多数是解放初期参加工作,在当时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凭着对卫生事业的深切热爱和为广大农村群众健康服务的坚定信念,跋山涉水,走村串寨,在农村(基层)从事防病治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为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现在这部分人员均已退休,年龄均在60岁以上。这部分人员退休后,除少部分县(区)按照政策解决了待遇外,其余大部分县(市)都没能按政策认真落实,致使他们家庭困难、生活没有保障。

  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为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奉献一生,解决好他们的退休待遇问题,是高度关注民生、让更多的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待遇问题,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属地管理,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3]14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各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面清理、核实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核定退休费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集中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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