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涉及我市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粮食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指挥部成员可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食安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部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制定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工作方案与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负责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6)承担省食安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