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2007)

  五、严格实行烟花爆竹销售封签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必须粘贴河北省烟管办印制的封箱签,内包装粘贴市烟管办印制的激光防伪标签。未经封签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经营销售。
  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制度。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分布”的原则设立零售点,并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秦皇岛市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流动零售烟花爆竹。
  七、严禁经营、燃放国家禁止的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手持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正常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和内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群众自行燃放礼花弹。
  八、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邮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九、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购买,否则,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及燃放知识的宣传,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跟踪报导、公开曝光。
  十一、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要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市烟管办要会同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巡回检查。
  十三、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市烟管办3650562
  市安监局3650565
  市公安局3034887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