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秦政[2007]255号)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文明、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及《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春节期间,对城市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区批发、零售时间为2008年1月17日至2月22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燃放时间限定为2月4日至2月22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县政府规定。
二、对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已经批准的燃放方案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在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附近设置零售网点。
三、严禁在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单位、车站、码头、机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山林、草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进货。批发单位必须取得省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安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临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批发烟花爆竹。凡未取得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各级安监、工商部门要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