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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由普查组长审定,市和县、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管理。
  (二)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县、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档案,备案各县、区(市)文物普查档案。

  (四)各县、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五)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普查数据的公布,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七、普查经费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遵府发[2007]26号)要求,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和县、区(市)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同时,要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普查宣传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9号)精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本市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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