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业务指导组和宣传后勤组,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展开。
业务指导组:由相关的文物保护、考古、技术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制订、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及检查、资料汇总整理、撰写普查报告等。
宣传后勤组:主要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后勤工作。制订我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宣传方案,定期编印普查简报,进行媒体宣传,重要普查成果发布;申报、管理普查资金,采购普查专用设备和物资等。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组建普查组,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
(二)职责分工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绿化局,应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资金的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
3.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市1:10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使用。
4.市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协助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5.军分区后勤部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化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6.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文物普查宣传报道、氛围营造的组织实施。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组进行调查登记。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